胡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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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胡老板,专业生产制造水果榨汁生产线的机器,其销售给河南省某果汁生产厂家一套苹果榨汁生产线的机器,价值900万元,胡某口头承诺给介绍人山东林某30万元介绍费。
交易完成后,胡某先付给了林某10万元介绍费,后又经林某催要,胡以资金运转困难,暂时不能支付。林某将胡某诱骗至山东菏泽,逼迫胡某写下对林某90万元的欠条。
此后林某凭借该欠条,向法院对胡某提起欠款纠纷的民事诉讼,法院先是查封了胡某企业的资产,经开庭审理,最后法院没有支持林某的请求。接着,林某又向公安机关控告胡某“合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胡某进行网上通缉。
贾方义律师以“将无罪者入罪,侦查机关助人索债”向市公安局和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投诉的书面意见,认为基层公安机关对胡某的立案、通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和条件。经市局经侦大队调查了解事实,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办案错误,通知基层部门撤销对胡某的网上追逃,并撤销对胡某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