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职务侵占案
浏览次数:3342次
香港某新闻机构负责人黄某,与台湾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刘某三方作为股东,在广东投资成立垃圾净化处理环保公司。广东刘某任公司总经理,其岳母任公司会计。
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产生矛盾,黄某以职务侵占罪,举报刘某侵占公司资金900余万元,刘某所报销的大量差旅、招待费用不规范,经常有白条,黄某认为刘某与其岳母串通侵占公司资金。
贾方义律师在接受该案的委托后,提出刘某的报销虽不符合会计法,但其没有采用伪造报销单据,或者虚构事实进行报销的行为。虽然其岳母为公司会计,但其报销经过了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签字同意,因此刘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以后,贾方义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自己对案件定性的书面申诉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给予监督,避免冤假错案,检察院对公安送检案件退侦两次,检察人员亲自讯问刘某对900万余元的报销款项,是否有为公司业务实际支付的证据,随后向刘某所经常住宿的某某酒店等单位,调取了证实刘某为公司业务活动在该酒店长期消费的书证。
该案经过延长期限和两次退侦,时间过去六个月,检察机关采纳了贾方义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意刘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某离开看守所后,在香港霍英东先生广州的白天鹅酒店,刘某抱住贾方义律师的双肩,满含热泪地说:“你救了我!”贾方义律师庄严地说:“是法律和证据救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