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口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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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港口工程公司系民营企业,从秦皇岛某某某港口工程公司承包的秦皇岛港的港口建设工程中,分包了与码头相连接的航道清淤工程。清淤工程完成后,该民营公司根据合同,应当由秦皇岛某某某港口工程公司向李某的公司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4000万元,而且已经临近春节,民营公司清淤工程的工人急需拿到工资回家过年。秦皇岛某某某港口工程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拒绝向这家民营公司付款。
贾方义律师接受该民营公司委托,对方派出了自己的四名法律顾问,参与了解决纠纷的谈判,最后,贾方义律师说服秦皇岛某某某港口公司,双方在贾方义律师的调解引导下,签订了付款计划协议,春节前,秦皇岛某某某港口公司先支付800万元给该民营公司,用于解决工人回家过年的工资,其他款项再分期支付,双方愉快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