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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跌倒扶不扶?贾方义律师致函全国人大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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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该意见已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建议立法意见背景说明:

     近些年来,因为救助老人或其他意外受害者,救助者遭到诬陷诽谤,使中国历史积淀的助人为乐的道德价值遭到破坏;因为救助发生危险的少年,救助者溺水身亡,或遭到伤害等,为保护和强化社会道德,都需要以规范的形式作出奖励、安慰和赔偿、抚恤,弘扬公义哲学。

     欣闻《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对救助义务的道德宗旨仍需凸显。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当保护和帮助道德的建设和实施,兹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立法意见。

一、     每个公民在发现其他人的人身、生命及健康遭受意外伤害和危险的时候,均对他人负有公义救助义务。

二、     该义务只有在被救助人拒绝时,得以免除。

三、     公义救助人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受危害者生命、健康、人身完善为目的,帮助受危害人脱离危险,或使其减少、免受损害的方式进行。

四、     受救助人应当保持对救助者公义的感激,如果被救助人采用对救助人侮辱、诽谤、诬陷和伤害等行为,即为侵害公义救助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     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设立公义救助基金(接受捐赠和政府拨款、国际义捐款项),对因履行公义救助义务救助他人所遭受的损害、死亡,给予补助、补偿或抚恤。

六、     国家应当设立公义救助奖金和其他措施,奖励公义救助行为,推动社会公义建设。

七、     受公义救助的受益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救助人所遭受的损失、伤害或死亡承担补助和抚慰责任。

     请予以酌情考虑,保护社会公义责任,这是中国社会的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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